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纲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未分类 第一章 总纲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宪法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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