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未分类 ·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未分类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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