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未分类 ·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未分类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宪法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