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宪法 发布日期:1982-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