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宪法 发布日期:1982-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