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宪法 发布日期:1982-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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