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