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