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宪法 发布日期:1982-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