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宪法 发布日期:1982-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