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宪法 发布日期:1982-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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