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宪法 发布日期:1982-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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