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章 总纲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章 总纲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宪法 发布日期:1982-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