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宪法 发布日期:1982-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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