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宪法 发布日期:1982-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