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宪法 发布日期:1982-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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