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宪法 发布日期:1982-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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