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宪法 发布日期:1982-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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