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宪法 发布日期:1982-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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