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宪法 发布日期:1982-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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