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使用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密码管理部门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