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认定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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