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对密码实行分类管理。
密码分为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和商用密码。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密码工作的领导。中央密码工作领导机构对全国密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制定国家密码工作重大方针政策,统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密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密码工作。 国家机关和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用于保护国家秘密信息,核心密码保护信息的最高密级为绝密级,普通密码保护信息的最高密级为机密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商用密码用于保护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