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未分类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未分类 第二十条 船舶进行下列事项,应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批准: 一、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二、试航、试车; 三、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四、烧焊(进船厂修理的除外),或者在甲板上明火作业; 五、悬挂彩灯。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