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未分类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未分类 第四十三条 船舶失火或发生海难,应立即将出事地点和本船吨位、吃水、载货、受损和需要某种援助等情况报告港务监督。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