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与军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