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