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后,原居民身份证的停止使用日期由国务院决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1-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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