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