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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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四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五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八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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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协...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工会协助用人单位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工会会同用人单位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组...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六条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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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八条 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四十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四十一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三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五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七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八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