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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