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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