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