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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