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八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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