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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