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章 登记规范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章 登记规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合并、分立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45日,应当于公告期届满后申请办理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应当经出资人(主管部门)批准,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登记。
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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