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