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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