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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