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