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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