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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