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章 建筑许可 ·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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