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章 建筑许可 ·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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