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