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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