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