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 第四节 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四节 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收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对于不采取引渡逮捕措施可能影响引渡正常进行的,应当及时作出引渡逮捕的决定。对被请求引渡人不采取引渡逮捕措施的,应当及时作出引渡监视居住的决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