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 第三节 对引渡请求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三节 对引渡请求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对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或者被请求引渡人的其他犯罪,应当由我国司法机关追诉,但尚未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当自收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意见分别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和外交部。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