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 第三节 对引渡请求的审查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三节 对引渡请求的审查 第十九条 外交部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的,应当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转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