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 第三节 对引渡请求的审查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三节 对引渡请求的审查 第十八条 外交部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的,可以要求请求国在三十日内提供补充材料。经请求国请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长十五日。
请求国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供补充材料的,外交部应当终止该引渡案件。请求国可以对同一犯罪再次提出引渡该人的请求。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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