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